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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仪器管理制度

发布者:江西省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仪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6 09:30:33  浏览: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基本操作方法,具有一定的保养,检修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使用该仪器设备。

第二条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技术档案和使用,维护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以备考查。

第三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使用制度,定期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包括:硬件,软件)未经论证和上级批准,实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操作系统,不得擅自与其它仪器联用或共用软件资源。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在使用中积极开展功能开发工作。

第六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要做到:防光,防震,防潮。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果有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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