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共实验平台所有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公共财产。相关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按章操作、精心管理,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条、公共平台设备实行登记管理。设备应验收核实,登记入帐,实物与帐目相符;
第三条、教师在项目研究等需借用设备,应填写设备使用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领(借)手续;
第四条、所有借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按时归还。设备借用人不得做申请表中内容以外的事情,更不得将设备转借他人。逾期不还及违反规定者,将按教育、缓借、停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领用设备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方法,做到安全使用与保管所借用的设备;
第六条、外借设备归还时要当面查看,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置,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