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力度,吸引更多青年科技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把握科学前沿、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促进实验室发展与进步,本着“开放、竞争、协作、创新”的原则,特设立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由本实验室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条 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优秀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为提高开放基金资助效益,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4〕2号),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国内外从事材料表面工程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均可申请,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外单位高级研究人员。
2.申请的项目应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3.课题组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在读研究生和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开放基金实行限额资助,每年实际支持开放基金总额度以最终批复的金额为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本实验室每年发布一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公告,自发布之日开始受理开放基金的申请,申请时间以电子邮件申请时间为准,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一份(需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同时须提交申请书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共同报送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不具备研究能力、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将不提交实验室评审。
第九条 课题申请书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授权实验室主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基金额度。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提请九江学院科研处予以立项。
第十条 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申请者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一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批准通知下达后,须拟定研究计划,以及来实验室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按要求填写《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实验室。实验室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两份分别返回项目负责人及本实验室合作者,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每年年底前向实验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应用推广、成果或获奖等)。在课题结束时需要提交《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结题报告》,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经九江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批准结题。
第十三条对于完成情况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给予继续资助;对于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的课题,实验室主任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项目剩余经费应返回本实验室。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九江学院财务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按课题预算执行,由本实验室统一进行财务管理,用于课题组成员来实验室进行研究的费用,主要包括:
(1)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2)客座人员的住宿费、差旅费和交通费。
(3)发表论文版面费。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批准的开放课题,其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第十六条 原则上,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应至少发表1篇SCI或EI收录论文,或申请一件发明专利,研究报告及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标注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同时可注明作者本人的单位名称。论文发表标注“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Jiang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Surface Engineering,Grant No.xxxxx),否则年度考核与结题验收时不予统计。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严格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研究档案,课题结束后经实验室主任验收,提交实验室存档,包括:《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结题报告》、科研成果(署名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专著、专利等)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材料表面工程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