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本工程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现结合工程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符合条件的均须加入开放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下、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工程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中心所在单位是组织实施资源共享的责任单位,工程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工程中心与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利用工程中心仪器设备对校内科研和对校外服务的,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见附件一),报工程中心与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审批后,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站公布。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
(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
(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
(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
(五)其它服务。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并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具体费用按照《九江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验(不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一经发现,对违者按收费标准的3~5倍罚款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工程中心对校内、外服务,必须履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的义务。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
(一)中心每年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
(二)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参照《九江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基金管理按《九江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西省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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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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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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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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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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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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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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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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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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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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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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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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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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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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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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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心主任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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