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制造作为绿色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国民经济的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工程建设对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开发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节约地球资源的环境友好型新材料。为加强江西省材料表面再制造技术研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成立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技术中心主管部门为江西省科技厅。依托单位为九江学院。
第三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在开展前瞻性、广泛性的应用基础和重大公益类研究的同时,紧紧围绕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为江西省企事业工程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根据江西省、九江地区的矿山、建材、冶金以及化工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需求,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行中与水工新材料有关的重大关键课题研究;
2、针对材料表面再制造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3、组织开展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的研制、开发和推广,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加速其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
4、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辐射,促进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基地;
5、开展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领域的国内合作;
6、培养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领域的高级应用性技术人才。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是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对以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1、对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开展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技术应用咨询;
4、上级专管部门、学校或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实行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下设:办公室、3个研究室。组织结构见下图:

第十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
1、根据技术委员会决议和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章程管理该中心各项事务;
2、负责组织制定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4、主持召开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5、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职员,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五章 运营方式
第十一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为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通过承担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任务及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等取得收入,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关系主要以项目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人事及财务
第十三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事管理归口学校组织人事部,实行流动岗位和固定岗位相结合,面向校内外和社会择优选聘,注意吸收国内知名专家参加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工作。
第十四条 材料表面再制造工程中心认真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所有财务往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结算。中心实施审批制度,负责计划和使用好账面经费。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